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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结构经济学研究联盟组织与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新结构经济学研究联盟(以下简称“联盟”)成员单位和学者积极参与联盟活动,发挥联盟在新结构经济学学科体系、学术体系、话语体系、智库体系和培训体系建设中的作用,加强对新结构经济学研究联盟的管理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联盟是成立新结构经济学研究机构的单位于2019年自发结成的学术组织,不具有法人资格。联盟主要从事学科建设、学术研究、人才培养、政策实践和社会培训等活动。
第三条 联盟设有理事单位、意向单位、观察单位和合作单位。理事单位即已正式成立新结构经济学研究机构的单位,意向单位即已递交合作意向书、尚未正式成立新结构经济学研究机构的单位,观察单位即参与联盟活动、尚无成立新结构经济学研究机构的单位,合作单位即发表、出版新结构经济学相关成果的期刊、出版社,以及数据服务、实践基地等单位。
第四条 联盟单位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,即“新结构经济学研究联盟”(英文为“new structural economics research alliance”),中英文名称要一致。使用新结构经济学研究联盟的标识(logo)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五条 联盟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,理事会由理事长、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;理事长由林毅夫教授担任,理事由每家理事单位的1-2名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组成,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,有一定的影响和号召力,且全力支持新结构经济学事业发展。联盟采用区域化联系模式,设有东北地区、华北地区、华中地区、华南地区、西部地区和长三角地区,常务理事原则上各区域均有代表担任。
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(二)筹备召开联盟年会;
(三)向联盟单位报告工作进展;
(四)决定联盟单位的吸收或除名;
(五)研究总结联盟工作,制定年度工作计划,领导联盟单位开展工作;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七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(一般与新结构经济学年会合并召开,特殊情况下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)。
第九条 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讨论和决定联盟的重大事项。
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,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报理事会审议。
第十三条 联盟理事长、秘书长职务须由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院人员担任;联盟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院。
第三章 理事单位的设立、变更和撤销
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的设立由联盟单位根据学科发展的现实需要提议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而设立。
申请成立理事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大力支持,并有正式的支持性政策文件;
(二)成立的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必须是实体机构,有足够数量的专门从事新结构经济学研究和教学的全职教师编制,有固定的办公场所,有新结构经济学培养方向的学生,有足够的经费与政策支持;
(三)在学院层面有真正认同新结构经济学的院领导与骨干教师,愿意积极主动推进新结构经济学的学科建设。
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理事单位应向秘书处递交下列文件:
(二)所在单位支持性政策文件(加盖单位公章)。
第十六条 申请成立理事单位应履行的程序:
(一)由所在单位作为发起人,向联盟秘书处递交合作意向书;
(二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,所在单位召开新结构经济学研究机构成立大会。
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变更(合并)名称、负责人等,应向联盟秘书处递交申请变更(合并)书面报告。理事单位应指定联系人,与联盟秘书处保持联系。
第十八条 联盟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管理体系,对不能遵章守则、尽职履责、违规违纪的,实行“退出制度”。
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、限期整改,或撤销该理事单位。
(一)连续两年不开展与新结构经济学相关的活动,或不参加联盟年会活动的;
(二)未经联盟同意,变更名称、负责人的;
(三)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联盟监督检查的;
(四)不履行报送工作简报、总结报告义务的。
第四章 联盟组织管理
第二十条 联盟的职能:
(一)深化新结构经济学理论研究,推动新结构经济学学术体系建设;
(二)助力建设一流新结构经济学核心课程、核心教材、核心实践项目、核心培训项目和高水平核心师资团队,提升经济学拔尖人才培养质量,促进新结构经济学学科体系建设;
(三)加强智库实践,为地区发展建言献策,达成“知成一体”的目标,构建新结构经济学话语体系;
(四)组织开展联盟学术研讨、访问学者项目、人才培养项目、博士生/博士后招生和就业推荐等活动,深化联盟单位交流互鉴;
(五)推动联盟单位在学术研究、人才培养、政策实践、数据调研、社会培训等方面的深度合作。
第二十一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。秘书处在理事长和秘书长的领导下,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第五章 联盟活动管理
第二十二条 联盟理事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与新结构经济学紧密相关的活动,包括但不限于学术研讨、学者互访、著作出版、教材研发、师资培训、智库实践、社会培训等。
第二十三条 联盟对理事单位的工作实行年度考核。通过建立完善考核和激励机制,鼓励和支持联盟理事单位学术研究、人才培养、智库实践、社会培训等发展。
第二十四条 联盟理事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须报秘书处备案,并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活动。
第二十五条 联盟理事单位每年12月底以前,向秘书处提交当年的工作总结,并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。
第二十六条 联盟理事单位活动经费自筹,或依托所在单位支持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2023年12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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